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某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此二人既无共同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两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应注意两点:(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交通肇事罪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第7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