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就卖给甲
B.如甲报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考查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甲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同等的条件下究竟谁能优先购买呢因为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承租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