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题主要考查的是负连带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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