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小竹,1983年5月21日出生。 2001年4月20日,王小竹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2001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王小竹以指定辩护人牛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牛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朱律师为辩护。法庭在重新开庭后,王小竹又以朱律师曾经与法官是同学为由,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让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辩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B.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但被告人王小竹只能自己辩护

D.不予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辩护的相关规定
《刑诉解释》第165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
  依此即可得出答案是C项。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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