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个人出资在甲市设立一家快餐店。由于经营得当,很快名声远扬。为扩大规模,张某于半年后在乙市又设立一家快餐分店。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直接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依此可知只有D项中的观点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