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是某市的一名个体户,为了经营上的方便,李四曾给某私营公司的董事长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因李四是个体户,故不应对其立案侦查
D.因李四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不应对李四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1条: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3条: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和第16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中情形正属于刑法第164条规定的犯罪,并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依照前引法条,不应当由检察院受理,而由公安机关管辖。 依此,BCD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