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身份,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系某地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收受某工头钱款2万余元,将某处集体所有的寺院修缮工程给其承包,则刘某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不构成受贿罪
B.徐某承包经营某国有公司下属部门 (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经营过程中,私自将该公司拨给该部门经营资金50万元挪出用于儿子出国留学经费,至案发时不能归还,则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C.金某系某村村民小组长,其利用担任小组长从事本村事务之机采用欺骗手段将该村集体财产1万余元占为已有,则金某构成贪污罪
D.周某系某乡政府任命的该乡卫生院院长(集体性质),在依法承担该乡医疗预防保健公务工作时,收受某药厂推销员贾某贿赂6000元,购进该厂保健药品并在全乡强制推广。则周某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A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下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当按挪用资金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可构成贪污罪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C选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可构成受贿罪,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只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