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解答题
解不等式组:
x+3>0
3(x-1)≤2x-1
答案

由①得x>-3,

由②得x≤2.

所以,原不等式组的解集为-3<x≤2.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问题。

磨刀人

凸凹

一如大雪覆盖旷野,遮其丑陋,使其美白;风霜侵袭颜面,去其鲜润,使其粗糙。放眼望去的人与事,往往不是它的本质。譬如眼前这个人——

酷暑之下,他仍着一袭草绿的建设服,前胸是污渍,后背是汗碱,下身是土色的粗布裤子,两只裤腿挽到膝盖。他推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后架上绑着一个乡下才有的窄长板凳,车把上挂着一个工具袋,因为沉重,所以不摇摆。他走得轻捷而无声,好像知道自己不属于这里,谦卑如夜行。知道我在注视着他,便回头朝我一笑:“磨剪子磨刀不?”平时并不弄刀切菜的我竟说:“磨。”

我住一楼,很快就踅出门来。拿出的是一大一小的两把刀。心里说,其实是无须磨的,不过是照顾一下你的生意而已。他接过刀去,顺刀刃斜睨了一下,笑着说:“您这两把刀,虽光亮唬人,却都还没有开刃呢。”我说:“这怎么可能?”他说:“您看,这刀身与刀刃一样厚薄,手指头放在刀刃上用力摁一下,也不过是一道白印,不信您试一试。”一试,果然没有锋利感觉。

他憨然一笑,说:“您真逗。”便将其中的一把抵在窄凳一端的匝柄之上,再用皮环缚住刀尾并蹬在脚下,使其牢靠,然后施以锉刀,一点一点地锉去刀刃上多余的部分。其实,窄凳的一端就安着一盘砂轮,手柄一转,火星一闪,刀刃立现,但他居然舍轻就重,用手。如此做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电视里正有一个喜看的剧目,我便表现出不耐烦,说:“干吗不用砂轮,横竖不过是一把切菜刀,没必要这么讲究。”他还是憨然一笑,说:“这刀也如人,都有不同的性子,您这把是合金做的,钢口是脆的,一上砂轮,会崩出豁口。”我还是不能信服,便问:“你们磨刀的是论件数,还是论工时?”他说:“论件数,一把4块。”说完,他好像明白了我问话背后的含义,脸不禁红了。脸红的应该是我,他却先红了,让我看到了朴实的模样,便心生一丝惭愧,说:“就依你。”

刃开过之后,他从工具袋里拿出一块中间凹陷的磨刀石,不紧不慢地磨了起来。磨过一个光景,他便斜眼看一看刃口,并用手指在刃上试一试,再接着磨下去。我觉得那刀口已足够锋利了,但他还是觉得不到火候,一系列的动作不断反复。其间,他点燃了长杆烟袋,衔在嘴上,因为漫长,烟火竟断了数次。他那不急不躁的样子,让我不禁自问:他这是出来做卖的吗?

因为离得近,更看出他皱纹绵密皮糙骨瘦,便问:“您贵庚?”他说:“都50了。”我吃了一惊——乡下人论虚岁,说是50,其实是49,与我同龄,却这样老态,让人顿感世道不公,便真切地说了一句:“差不多就行了。”他说:“我自己知道行与不行,您尽管去忙,不用等。”

这把刀终于磨好了,竟用了近半个小时的光阴。拿过另一把刀来,他也笑着摇了摇头,说:“还是一把合金做的。”我说:“这一把就不磨了,凑合着用吧。”他说:“那可不成,刀既然到了我手里,就属于我。”似乎怕我跟他争夺所属,他急切地把刀固定在窄凳之上,还是重复既有的程序和动作。

电视里的剧情虽然感人,但奇怪地,没有了往日的吸引,总是时时地到临街的后窗旁看一眼那人。那个人专注地工作着。夕阳的余晖洒在他的脸上,脸色很黄,一如土地。到了后来,余晖收敛,已看不见他的脸色,只有身姿还在,一如剪纸。再回去观剧,居然感到那里边的泪水与欢笑离人间烟火甚远,有些虚假。

知道他快完成工作了,便从冰箱里拿了两听可乐与:“我也是乡下人出身,依乡下的规矩,在手艺人干活的时候,应该有烟茶伺候。在城里混久了,连这最起码的规矩都给忘了,所以请您原谅。”

“瞧您说的,瞧您说的。”我矮下来的身姿果然平复了他心中的谦卑,他不再推辞。掏出10元纸币给他付工钱,“不用找了。”我说。他坚决把两元纸币塞进我兜里,说:“八块钱是我的手艺,十块钱就是人的贪心了,我一辈子最恨的就是一个字:贪。”

他表情严正,我内心欢悦,情不自禁地学起了《红灯记》里的一句喊:“磨剪子来——戗菜刀——”

邻人被惊动,纷纷探出窗,真有数人拿刀出户,匠人有了新的商机。以为这正可以回报他的敬业,没想到他满脸惊慌,推车欲走。我说:“到手的生意都不做,您这是为什么呢?”他说:“天都黑了,看不清物件了。”我说:“不是有路灯吗?”他说:“我眼神不济,灯光下看东西是模糊的,会给人家磨不好。”见来人近了,他说一声“再见您呢”,便仓皇骑远,一如逃。

我坚信,明天阳光灿烂之时,那个人一定会来,因为他知道,这里的住户,对他有期待。

小题1:文中两次写到电视中一个喜看的剧目,有什么作用?(4分)

小题2:“我”对磨刀人的情感态度经历了哪些变化?请简要概括。(4分)

小题3:文章结尾有何深意?(4分)

小题4:磨刀人这一形象给我们哪些人生启迪?请分条简述。(6分)

问答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