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参考答案:B
解析:此题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考察点主要是对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的条件。在此题目中,“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位1/3,”可以看出甲、乙、丙对该房屋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在此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是一种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 ,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强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依据共有的有关理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对于将房屋的地面铺上木地板的问题,共有人甲、乙表示赞同,丙反对。则甲、乙两人的份额已经超过共有份额的一半,应该按照甲、乙的意见处理。故B项正确,A项错误,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及于整个共有物,而非只及于某一部分的,在分割之前不存在“应有部分”的说法,故C错误,据以上分析,D项也是错误的。 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解决这道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则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在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甲、乙赞同,丙反对,甲乙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三分之二,故可以决定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所以依据《物权法》B项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