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1日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手续最迟应在下列哪个日期前办理
A.2002年6月1日
B.2002年5月16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6月16日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通知书于3月1日发出,3月16日为推定收到日,则期限届满目为5月16日。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