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述哪些情况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A.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部分申请费,但没有缴足
B.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予以答复
C.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主动修改
D.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申请视为撤回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第1款:“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选项A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2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选项B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选项C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