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公司成立联合体共同参与某项目的投标,其中甲、乙公司为甲级资质,丙、丁为乙级资质,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四公司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联合体的资质按照甲公司的资质等级确定
C.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联合体四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D.联合体的资质按照丁公司的资质等级确定
E.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至少有一方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答案
参考答案:A,C,E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即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