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儿童服装,取得零售收入15万元;销售日用品,取得零售收入20万元;销售图书,取得零售收入10万元;销售金银首饰,取得零售收入30万元。 (2)将部分金银首饰无偿赠送别人,账面价值5万元。 (3)从某服装厂购进服装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本月将购进服装用于个人消费。 (4)从某日化厂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税款8.50万元,化妆品已运抵商场,货款已付。 (5)购进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卜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0.51万元,首饰运抵商场后用于集体福利。 (6)本月销售购进化妆品的60%,取得零售收入40万元。 (提示:上述零售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商场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