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和其他非 金银首饰,200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 销售玉石首饰取得不含税收入129.8万元,镀金首饰不含税收入28万元: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批,旧项链抵顶12万元,该批项链取得差价款(含税)合计58.5万元; (3) 为某企业定制特定款式的工艺玛瑙首饰和部分金银首饰(共10条),该企业作为礼品赠送使用,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由于定价时,未明确分开计算,金银首饰没有专门价格); (4) 用若干金项链向某工业企业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铂金饰品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计算该首饰制造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