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王某2006年全年取得如下收入:
(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2)2-4月王某个人承揽甲单位一项设备安装工程,计划三个月完工,按照进度甲单位第一个月支付10000元,第二个月支付20000元,第三个月支付30000元。营业税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3)6月王某指控公司非法使用其发明的专利技术,法院裁定王某胜诉,取得该公司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款30000元;
(4)7月王某应邀参加乙单位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单位代付。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5)9月王某购物中奖,取得奖金20000元,王某通过民政局捐给灾区10000元;
(6)工某每月工资6000元,12月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当月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2)王某承揽的设备安装工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王某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乙单位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5)王某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6)王某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