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购进用于汽车生产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800万元。
(2) 进口大型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10万元。
(3) 销售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9360万元。
(4) 兼营汽车修理修配业务收入50万元 (不含增值税),用于汽车修理修配业务所购进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3.4万元。
(5) 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已知:该厂分别核算汽车销售、汽车修理修配、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额。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1) 计算该厂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计算该厂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该厂3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