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野外找矿工作中,对原生矿产露头应如何评价

答案

参考答案:

矿产露头可以直接指示矿产的种类、可能的规模大小、存在的空间位置及产出特征等,是最重要的找矿标志。

原生露头是指出露在地表,但未经或未经微弱的风化作用改造的矿化露头,其矿石的物质成分和结构构造基本保持原来状态。一般开说,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矿石和脉石较坚硬的矿体在地表易保存其原生露头。比如鞍山式含铁石英岩,其矿石矿物和脉石矿物基本上全是氧化物:磁铁矿、赤铁矿、石英等,因此不会再氧化,至多磁铁矿氧化为赤铁矿,故地表露头基本上反映深部矿体的特征,此外,铝土矿,含金石英脉,各种钨、锡石英脉型矿体和脉体在地表同样稳定,其中主要矿物皆为氧化物。这类露头一般能形成突起的正地形,易于发现,并且还可以根据野外肉眼观察鉴定确定其矿床类型,目估矿石的有用矿物百分含量,初步评定矿石质量。

问答题

(2007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