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2008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甲类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6~12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乙类卷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 (4)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11月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甲类卷烟200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按每箱结算价支付商场2%的代销手续费。12月商场代销完毕,但尚未取得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卷烟厂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计算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