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某礼花厂生产各种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5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的鞭炮焰火一批,出口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退税率为13%);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花炮两批:其中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50万元,外贸企业将收购的花炮外销,出口离岸价格为1200万元;另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50万元,外贸企业本月在国内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80万元:
(3)本月购进原材料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400万元,支付生产自用的水费,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支付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0.1万元,专用发票灼已在当月经过税务机关认证。销货支付承运部门的运费,取得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发票止注明运输费8万元、建设基金0.4万元,运输保险费0.01万元;
(4)另有上期未抵扣完的增值税1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礼花厂当期出口应退增值税;
(2)礼花厂当期应纳消费税;
(3)外贸企业当期应退的增值税;
(4)外贸企业当期应退的消费税;
(5)外贸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6)外贸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