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小家电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3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 350万元、增值税 229.5万元,材料验收入库; (2) 以外购原材料15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5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3) 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75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 (4) 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45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1 200万元; (5) 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万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 (6) 从境外公司购得专利技术一项,价值30万元。 要求: (1)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该企业2009年3月份应缴纳或退的增值税。 (2) 计算该企业购入专利技术应该代扣代缴的有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