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04年至2008年有关固定资产业务的资料如下:
(1)2004年12月10日,收到捐赠的尚需安装的新设备一台。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设备的价值为2200万元(含增值税额)。在该设备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100万元;发生安装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
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69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2)2008年4月11日,将该设备出售,收到价款371万元,并存入银行。
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
要求:
(1)编制接受设备捐赠、安装和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设备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3)计算出售该设备所产生的净损益。
(4)编制出售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和“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