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股份有限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下列业务涉及的销售价格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皆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华星公司2004年12月发生的事项和业务如下:
(1) 12月3日通过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60万元,同时从A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回收价格总额为30万元,实际收到A公司交来的款项为170万元。
(2) 12月10日以分期付款销售方式销售给B公司商品一批,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销售价格为12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该销售价款分三次等额偿还,每一年收款一回,第一次应收款已于销售当日收取并交存银行,协议还规定,如果B公司于销货当日付清全部货款,则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5万元。
[要求]
判断对于事项(1)和事项(2),华星公司是否应该确认收入,如能确认,金额为多少,并说明确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