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为承揽工程,在A省B市(地级市)以“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联系路灯工程的供货竞标,甲为取得竞标资格,雇请他人伪造一本企业名称为“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利用其他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造为“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后将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给该房地产公司参加竞标。甲之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乙实施犯罪时实际年龄19岁),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甲为使乙逃避刑事处罚,指使他人出具一份乙的虚假出生证明后亲自提交给B市公安局。甲还指使多名邻居先后到B市公安局提供虚假证言,以证明乙案发时未满16周岁,致乙被释放处理。
证人丙可否以因作证而面临危险为理由请求公安机关对其夫妇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请简述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可以。理由如下:李某作为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证人,因作证而面临危险,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其本人或近亲属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应对其夫妇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解析:法律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