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刘某通过QQ密谋欲行盗窃,三人驾驶一辆宝马车进入商定的小区,陈某在楼下望风,王、刘二人以技术开锁进入701房,屋主刘某(女)在睡梦中被吵醒,二人将刘某捆绑,拿走现金3万元和珠宝金饰一批,王某顺手将停放在一楼的一辆高档折叠自行车搬上车,三人驾车逃离现场。5月3日凌晨2时,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并执行拘留,并带回刑侦大队四楼办公室,由三名民警各带一名保安人员进行讯问,并用电脑制作讯问笔录,三人拒不交代。后侦查人员用手铐将王某吊在窗栏上,王某受不了苦,于5月4日9时第四次讯问时,交代了伙同陈某、刘某作案的详细经过。陈、刘二人也交代了犯罪事实。为节省时间,侦查人员从电脑上将王某交代的详细作案过程直接复制到刘某的讯问笔录中。随后三人被送入看守所羁押。5月8日,民警提审了王某,并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经估价,珠宝金饰价值50000元、自行车价值5000元。
侦查人员哪些做法是错误的?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对三人执行拘留后没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侦查人员在四楼办公室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要求,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审讯不得在二楼以上进行。
3.由三名民警各带一名保安人员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保安员没有执法权;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侦查人员用手铐将王某吊在窗栏上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此做法为刑讯逼供行为。
5.侦查人员将王某交代的详细作案过程复制到刘某的讯问笔录中的做法是错误的。讯问时应如实客观地制作讯问笔录,记录讯问情况,侦查人员将王某交代的作案过程复制到刘某的讯问笔录中,导致不同笔录内容雷同,影响证据效力。
解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3-0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