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2日,某地公安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当地杨某收买了一名外地年轻女性为妻。接报后,派出所当即派出甲,乙两名民警驾驶警车前往解救。侦查人员到达嫌疑人家中,向在场的嫌疑人及其家人说明理由并准备带走被害人时,杨某及其家人以花钱买妻为由,拒不允许民警将被害人带走。过程中,杨某父亲还到外面叫来20多人将侦查人员围住,并吵骂推搡,阻止解救被害人。为防止事态恶化,民警甲拔枪将吵闹最历害的王姓村民左小腿击伤,才将众人驱散。但在侦查人员带着被害人准备开车撤离现场时,发现一年轻村民用尖刀将警车的左前胎刺坏,遂将人抓住一并带回。回到派出所,已是晚上11时,不便将嫌疑人送入看守所,侦查人员便填写了《刑事拘留呈批表》,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后,将其带至四楼办公室由一名保安人员看管。第二天晚上12时,侦查人员在处理完其它事项后,在办公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该人自述是犯罪嫌疑人杨某侄子杨洪,1997年10月22日生。为阻止民警解救被害人,才故意用刀将警车轮胎刺坏。据此,该派出所认定杨洪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遂以该罪向检察院对其呈请逮捕。
该案办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该案办理过程中还存如下问题:
(1)根据规定,民警在将王姓村民左小腿击伤后,应当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立即对其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2)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后,应当立即将杨洪送往看守所羁押,而不应滞留在办公场所看管。
(3)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杨洪在2012年2月12日晚11点被刑事拘留,但侦查人员第二天晚上12点多钟才对其进行讯问,已经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4)根据有关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该案在派出所领导同意后即对杨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违反了该条规定。
解析: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