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2004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B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B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外5人和甲一同让乙辨认,乙当即辨认出甲。3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刑事拘留。办案单位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此前,B市公安机关与A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甲无其他犯罪经历。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其理由是:甲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甲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甲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