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份将自产的化妆品100箱用于与乙企业换取生产资料,换出的该批化妆品同类平均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220万元,换进的生产资料取得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另将自产同类化妆品10箱赠送给客户,则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A.98.5
B.72
C.109.4
D.115.6
参考答案:C
解析: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用于其他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发生上述情形都是按照同类产品的平均价计算缴纳。由于换进的生产资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00×17%+200/100×10×17%=37.4(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缴纳消费税=220×30%+200/100×10×30%=72(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37.4+72=10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