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一桩破产案件后,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 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 * * 。
(2) 在债权人会议 * * 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决定确定债权人C公司对破产企业库存材料6万元的抵押权。
(3) 破产宣告后第7天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破产企业擅自将企业价值12万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
(4) 清算组在处理D公司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给D公司造成6万元的经济损失,清算组责令破产企业对该经济损失予以优先拨付。破产企业从E公司经营租赁租入的一台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零件被列入破产财产,准备以实物分配方式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5) 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曾向职工筹借资金15万元,至企业被宣告破产日止仍未偿还,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保证人F公司曾在破产前代破产企业清偿 20万元债务,F公司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后,及时将此20万元申报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因拖欠税款、偷、漏税等原因被依法罚款5000元,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
(6) 破产企业在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后,先支付欠国家的各种税款,剩余财产依法清偿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破产债权。
要求:
(1) 指出(1) ~(3) 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2) 指出清算组对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指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指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