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06年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部队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郭某为三等乙级残疾(套改后为八级)。2009年,郭某退伍后回乡,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化工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两年的合同。2011年11月10日,郭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工厂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12年2月,县化工厂改制,郭某领取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再也没有享受到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因为,按照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终止合同时,除了安置费外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伤残等级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民政部门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不能作为凭证。
[问题]
上述案例中,郭某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