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解析:
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元,以20%计算,以技术出资不能超过10.4万元,A出资达15万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