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设备中支持()外时钟输入和两路外时钟输出。
参考答案:两路
男性,29岁,发热半个月。体检:两侧颈部淋巴结肿大(约3cm×4cm),肝肋下2cm,脾肋下2.5cm,胸骨压痛,CT显示后腹膜淋巴结肿大。检验:血红蛋白量85g/L,白细胞数3.5×109/L,白细胞分类:中性成熟粒细胞56%、淋巴细胞36%、嗜酸性粒细胞6%、单核细胞2%,血小板数89×109/L
首先考虑下列哪种疾病()
A.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B.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C.多发性骨髓瘤
D.急性白血病
E.恶性淋巴瘤
刘家勇和刘家胜均系A县柳屯镇肖河寨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7年村民小组将一块南北长相耕地均分给各户,2000年又将该地南边东西长耕地均分给各户。刘家胜分得最北一段,与刘家勇等人1997年分得的土地相邻。刘家胜在分得的土地上栽种杏树和柿子树形成果园。2004年,刘家胜在果园北边与刘家勇等户相邻处栽了一行花椒树和杨树。刘家勇等人认为刘家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刘家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刘家胜不予认可。2008年6月8日,刘家勇及刘家善、刘家怀将刘家胜在其耕地相邻处栽种的杨树苗10多棵拔掉,其中刘家勇拔两棵,后刘家勇将拔掉的两棵杨树苗移栽至第三人的杏园内,现存活一棵。当日,刘家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9年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刘家勇、刘家善、刘家怀裁决行政拘留5日。刘家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复议的决定,刘家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刘家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家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刘家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刘家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
A、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B、不可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