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业加工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是加工木制品,2011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20万元;运至企业,支付运费8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2)将购进原木部分制成木质工艺品,销售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另外收取地区独家代理费用10万元。
(3)将购进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筷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40万元;废弃边角料用于加工成一次性木筷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
(4)本期新购进一台电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运费2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5)将一辆自己使用过4年的木制品加工机械,以8万元的价格售出,该项固定资产原值40万,已提折旧4万元。(一次性木筷消费税税率5%,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购进原木业务的进项税额。
(2)计算本期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
(3)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
(4)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