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甲酒厂委托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乙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年8月购进自用),取得价款208000元(含税)。
(3)2月份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9300元)。已知:①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②损失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计算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