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设甲为筹办收藏品展览,急需用钱,遂于4月4日向乙借款50万元,以该古画质押于乙,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因外出,将古画托付朋友丙保管,丙也为甲之朋友。甲找到丙,表示借回古画用作展览,一日便返还。丙遂将古画交付甲。不料甲又于4月20日将该古画设质于不知情的丁,得借款50万元,借期5个月。10月,因甲家中失火,无力还款。请问:(1)乙丧失古画占有,其质权是否消灭(2)丁是否能够取得质权(3)古画拍卖所得为60万元,应如何分配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不消灭。乙将古画委托丙保管,丙将古画借于甲办展览,对甲又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丧失占有非基于乙的意思,故乙的质权并不消灭。(2)丁能够取得质权。甲为该古画的所有人,有权以该古画设质,丁依法取得古画的质权。(3)古画上存在两个质权,以何者优先,法无明文,依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应依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处理。因丁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应设例外,即善意第三人不知已有质权成立在先,依直接占有让与而设定质权时,后成立的质权,优于先成立的质权。故丁分得50万元,乙分得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