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A市的凌龙公司与B市的升腾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升腾公司将位于C市的一块土地转让于凌龙公司使用,后者预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凌龙公司又与D市的海之王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其中的部分土地让与海之王公司使用。协议约定由凌龙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海之王公司负责投资开发房地产,海之王公司一次性向凌龙公司付清了36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付款期限届满后,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升腾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于是,海之王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向凌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之王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海之王公司败诉。回答下列题:
如果海之王公司没有向法院起诉,而是升腾公司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欲收回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且海之王公司有意参加到这一诉讼中去。请问:在这一案件中,海之王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
A.必要共同被告
B.普通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