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94年,A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A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A市虹古路785号门卫室(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1990年8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69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甲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1997年1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3,79)业主委员会( )。
A.有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该别墅的业主有利害关系
B.有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公共利益
C.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引起了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D.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影响了单个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