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部分申报材料如下:(1)甲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年7月1日,某全国发行的财经杂志公开揭露了以下事实:(1)甲公司为了达到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其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甲公司的监事张某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未明确表示反对;(2)乙会计师事务所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予纠正,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非法收受甲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
投资者韩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6月20日卖出,卖出价为18元/股。投资者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8月10日卖出,卖出价为3元/股。已知,基准日为8月1日,甲公司股票自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甲公司申报的财务数据(不考虑虚假陈述的因素),指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
(3)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投资者吴某的损失,甲公司的监事张某、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和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6)对于乙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如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