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5年1月向乙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3月,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送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4月,丙为了从事地板生意向丁银行贷款10万元,并以甲送给的住房作为还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乙发现甲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
问:
(1)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2)如果丙到期不能清偿丁银行的债务,丁银行是否有权实现抵押权为什么?
(3)如果丁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