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宾馆,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宾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宾馆核算无误,发现餐馆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客户吃饭欠账55000元,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张某未在账上确认收入;
(2)12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1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09年餐馆张某工资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为( )元。
A.40000
B.24000
C.16000
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