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估价公司于1999年8月1日对一宗房地产进行了抵押贷款,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按当时正常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为1000万元,银行据此贷款给其业主800万元。2001年10月1日,因该业主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经法院判决将该房地产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各项税费后为600万元,加上业主已偿还给银行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业主仍欠银行100万元。为此,银行要求估价公司赔偿100万元的损失,而估价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请问估价公司应如何说明自己没有责任和解释其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银行按估价值的八成贷款给业主,对风险考虑不够。 (2)抵押贷款时点为1999年8月1日,拍卖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由于时间的变化,房地产市场行情会发生变化,房地产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3)1999年估价的目的是抵押贷款评估,这与2001年拍卖目的的价格仅就评估目的而言,两个价格不具可比性。 (4)由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变现因素,拍卖价格可能会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5)房地产拍卖所得扣除所有税费后得款可能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6)如果估价公司当时的估价结果是客观合理的,就没有赔偿责任。[知识点] 房地产纠纷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