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合同价为180元/m3,乙项合同价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2-4。
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
预付款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