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受贿内幕 (1)一石激起千重浪 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在报道繁峙矿难的进展时出人意料地宣布,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 消息公布后,社会上一片哗然:到底是哪个记者收受贿赂收受了多少贿赂 (2)新华社公布受贿记者名单 面对质疑声浪,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 9月28日,记者奔赴山西,调查这场新闻权力与地方政治权力、金钱的交易内幕。 (3)《中国青年报》、《华商报》最早披露矿难黑幕 “622”繁峙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不是设法救人,而是与个别地方党政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 据报道,事发当晚,涉案非法矿主殷三、杨海龙、杨治兴、王建勇等商定统一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事故口径,殷三、杨学兵指使其他矿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县调查人员作伪证。当天晚上11时,矿主将遇难矿工尸体陆续转移、掩埋。其后几天,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置事实于不顾,按照矿主谎报出具了“2死4伤”的事故伤亡材料。 6月27日,《中国青年报》和《华商报》接到举报,先后赶到矿难现场。28日、29日,两家媒体先后披露了非法矿主转移、掩埋、焚烧死难矿工尸体和地方官员隐瞒真相的内幕。 (4)金元宝击倒新华社记者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其实早在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潭旭4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到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县委书记王建华还专门把忻州市委宣传部胡某请到繁峙商量对策。胡某出主意说:“这事需要打点打点。”于是,县长王彦平从县财政上提出部分钱来安排。酒足饭饱、吹捧承诺过后,胡某带吉普车将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4名记者送往太原。 事后新华社披露说:“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鄯宝红、安小虎分别收受现金2万元、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记者王东平、谭旭各收受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 据悉,真相大白后,鄯宝红曾向忻州、繁峙方面打探“如何办”,对方称:“只要我们不说,你们不说,事情不会暴露。”鄯遂放心;但安小虎则没那么大胆,他还是于2002年7月10日,向太原市廉政账户上缴了花剩的2080元。 据当时参与报道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介绍,看到中青报报道后,新华社总社有关负责人曾问山西分社记者:“如此矿难,为何新华社只字未发”鄯宝红等人不得不重返繁峙,当遇到中青报的记者时,鄯宝红说:“你们的报道给我们的压力很大呀。” 2002年7月3日,新华社推出《死不瞑目的控诉――山西繁峙622矿难追踪》的重头报道。署名记者是“刘诗平、鄯宝红、安小虎”。 (5)受贿记者是山西“名记” 当时参与报道的记者回忆,2002年6月29日上午,在繁峙县委、县政府采访时,他和几位同事曾遇见鄯宝红等几名新华社山西分社的记者。因6月28日那天报道说,该次矿难中有40多名矿工遇难身亡,鄯对几名记者用难以置信的口吻说:“那不可能吧!”记者说:“你们怎么就相信繁峙官员的一面之词”鄯宝红、安小虎也没再多说。随后,记者赶赴义兴寨金矿爆炸现场,而鄯等人则进到办公室内,与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王彦平私聊去了。“当时不知道他们已经受了繁峙地方的贿赂,现在想来,鄯宝红那是话中有话了。”薛振宇说。 据薛介绍,2002年底,北京新闻界的一次座谈会上,某报因报道繁峙矿难的真相,不被利诱,新闻报道突出,总编助理受邀参加,但带回给他最震惊的消息就是“繁峙矿难中,新华社有几名记者受贿”。在2003年山西的一次煤矿矿难事故中,有地方官员再次确认说:“繁峙矿难中,新华社记者收人财物”,人们依然不相信是真的。 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对外公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鄯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安小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分别给予王东平、谭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名受贿记者中,鄯宝红、安小虎是近年来山西新闻圈内比较活跃的“名记”,年龄都在30~40岁;王东平、谭旭年龄都是20出头,但不为当地新闻圈熟知。 (6)《山西法制报》3记者受贿2.2万元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6月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发生后,《山西经济日报》聘用记者苏勇,召集《山西法制报》驻忻州记者站站长刘玉柱(聘用)、白建芳(聘用)、阎珍寿 (特约)3名记者者前往采访。刘、白、阎三人结束采访离开繁峙后,在山西代县被苏勇随后追到。苏勇称:“繁峙方面托关系,表示一定送些钱来,务必请求不要公开报道该案。”苏同时将2.2万元现金,按刘 8000元、白7000元、阎7000元的标准给3人留下。 但3人事后向报社反映,当时他们根本不接受这些钱,坚决要求苏勇将这些钱退回。而在不久后,他们也确实将2.2万元交还给苏勇,但苏勇一直没把这些钱退还。后苏勇见“6.22”矿难事件越闹越大,欲找当时送钱给记者的官员或办事人员,但对方已经躲避起来,谁也不敢回接这笔钱。 无奈之下,2002年7月12日,刘玉柱等三人将2.2万元以通过有关方退还给苏勇的方式,上缴山西省忻州市纪检委。而苏勇的8000元是否上缴,则无从可知。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刘、白、阎都不是报社正式在编人员。该报在接到3人受到举报消息后,高度重视,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刘玉柱撤销记者站站长职务,建议原单位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的党组织关系一直在原单位);给白建芳解聘留用察看处分;给阎珍寿取消特约记者资格,收回特约记者证的处分。但因报社人手不够,三人现都还在忻州记者站留用。 苏勇在《山西经济日报》的身份比较复杂。据该报广告部有关人士介绍,苏为报社聘用的广告人员,受贿案发生前已经离社,其受贿的金钱事后是否退还,报社并不知情。 (7)1万不够分,再要5千元 据知情人士介绍节,刘、白、阎,苏4名记者,在应聘的报社内是广告、发行、采编“一肩挑”。《山西法制报》的几名记者还兼职诉讼代理,有无律师资格则无从查考。他们常以“记者”“广告”“广告员”“发行员”等多种身份出入各种体面的场合。除此4人外,在繁峙矿难中,《山西生活晨报》的3名记者魏停、樊武杰、郭龙也收受了非法金矿矿主和地方官员共1.5万元的“闭口费”,每人分得5000元。 山西一资深记者告诉记者,据可靠消息,当时繁峙有关负责人和非法矿主只给3名男记者10000元“摆平费”,但3名记者发现每人分3000元后剩下的1000元分不开,就又打电话给非法矿主,要求能否再给12000元或15000元,3人好平分,最后繁峙方面又补拿5000元,3人每人平均分5000元才了结。 9月29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太原市康乐街15号的《山西生活晨报》,但报社放假,报纸休刊。记者偶遇该报社职工,他告诉记者,前几天还在报社见到上述3名记者,至于受贿金钱是否上缴、涉金记者是否受到处分则不得而知。 (8)受贿记者不止11名 2003年9月30日,记者奔赴繁峙“622”矿难现场――山西繁峙砂河镇义兴寨。繁峙矿难中的涉案工头舒仕斌的一个弟弟告诉记者,如要了解当时记者受贿内幕,就必须找到义兴寨金矿背后最大的后台老板杨治兴,但此人至今一直在逃。记者赶到杨治兴家――砂河镇代堡村,尽管记者就在其家门口,但其家人坚决地告诉记者,不知道谁是杨治兴。采访无功而返。 在繁峙砂河镇东关旅社,记者见到旅社的东家殷三的儿子。据他透露,在繁峙矿难中,到底有多少记者受贿,只有杨治兴一人知道。但绝对不止11名记者,也绝不止7万多元人民币。有的外地记者,在太原、繁峙一下火车就被“打点”回去了。 2003年9月29日,记者在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采访时获悉,因为涉金案的11名记者收受贿金都超过5000元人民币,已经违法。该案已经转交山西省检察机关,11名记者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参考答案:保险合同也应讲自治 保险,是随着商业社会的成熟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有关财与寿的预期理念,也是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标志之一。简单说来,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不论是再保、分保或直接保险,均以集合多数人或法人的钱财作为投保人发生意外的补偿。因此,除手续费之外,有效投保、正当理赔及保险金的高效运用,成为保险业收益、生存的命脉。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一直有一种模糊、虚泛的集体和国家“保险”的观念,现代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和保险意识较弱。近些年来,由于生活质素的提高、市场消费的空前繁荣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许多人开始对保险有了兴趣,保险业也乘势而上,一哄而起。只要看看周边居民小区那些保险业务员活跃的身影、锲而不舍的游说劲头和各地保险大楼的恢弘气势,你不得不相信中国一夜之间似乎成了深谙保险之道的大国。保险业在中国快速发展,难免泥沙俱下。自毁长城的事出了不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其典型一例。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现实中,保险业的一些经营者,不是去好好呵护和培植市场,而是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潜在投保人多买保险。那些口舌如簧的保险业务员,更是口头轻巧,胡乱承诺,恨不得一下把投保人的腰包掏空,但他们做的是并不对价的保险交易。这其中,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发挥着这种特殊的瞒天过海的作用。 让投保人多买保险,这本来是件好事,它可以确保人们对未来有个稳定可靠的预期,提高生活品质。但是,许多情况下是,一旦那些对保险一知半解的保险消费者投了保,等着他们的却是保险合同中的“陷阱”。保险合同使用的大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用词生涩深奥繁杂,非专业者很难悉知其内涵。保险消费者一旦出了状况,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效用就表现出来了:这个在拒保范围,那个属于责任免除。或是口头承诺无效,纸上落笔为实,对原先的承诺干脆来个翻脸不认账。更有甚者,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中模棱两可的条款单方面做出有利于己的解释;有的甚或欺诈用户。到头来,投保人花了不少钱,却落个险财两空,无处说理,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即使保险业中的“霸王条款”这么“可恶”,仍然有许多消费者前仆后继地往这个“陷阱”里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业还是个高度垄断的行业,保险这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在市场中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保险作为特殊商品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保险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不自律,政府监管不力,许多不合理的行规和政府的行政指令成了“霸王条款”存在的温床。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不能“对抗”这些行业惯例和政府规定。 严格说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是个法律问题。格式合同中,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把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限制或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实际上这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交易和平等原则。进一步说,《合同法》第39条、4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和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又回到我们先前所说的问题上,就是不具备程序上的可诉性,即光有法条规定,而没有操作程序和受理的司法机构。 要治住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中的“霸王条款”,一要靠引入竞争机制,使消费者可以有多样化选择的机会和空间,谁霸王谁失去消费者。二要靠消费者自觉 * * ,敢于公开对抗“霸王条款”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三要靠我们的司法机关真正受理几起“霸王条款”案。一旦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胜诉几例,而且获得可观的民事赔偿,那时,即便“霸王条款”现象不会马上销声匿迹,但其那种迅速蔓延、如人无人之境的威风也会大大得到遏制的。四要保监会等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健全各项法规、规章,促使行业自律,使我国保险业能够在制度框架中日渐成熟并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