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受贿内幕 (1)一石激起千重浪 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在报道繁峙矿难的进展时出人意料地宣布,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 消息公布后,社会上一片哗然:到底是哪个记者收受贿赂收受了多少贿赂 (2)新华社公布受贿记者名单 面对质疑声浪,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 9月28日,记者奔赴山西,调查这场新闻权力与地方政治权力、金钱的交易内幕。 (3)《中国青年报》、《华商报》最早披露矿难黑幕 “622”繁峙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不是设法救人,而是与个别地方党政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 据报道,事发当晚,涉案非法矿主殷三、杨海龙、杨治兴、王建勇等商定统一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事故口径,殷三、杨学兵指使其他矿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县调查人员作伪证。当天晚上11时,矿主将遇难矿工尸体陆续转移、掩埋。其后几天,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置事实于不顾,按照矿主谎报出具了“2死4伤”的事故伤亡材料。 6月27日,《中国青年报》和《华商报》接到举报,先后赶到矿难现场。28日、29日,两家媒体先后披露了非法矿主转移、掩埋、焚烧死难矿工尸体和地方官员隐瞒真相的内幕。 (4)金元宝击倒新华社记者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其实早在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潭旭4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到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县委书记王建华还专门把忻州市委宣传部胡某请到繁峙商量对策。胡某出主意说:“这事需要打点打点。”于是,县长王彦平从县财政上提出部分钱来安排。酒足饭饱、吹捧承诺过后,胡某带吉普车将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4名记者送往太原。 事后新华社披露说:“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鄯宝红、安小虎分别收受现金2万元、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记者王东平、谭旭各收受金元宝1个(价值约2400元)。” 据悉,真相大白后,鄯宝红曾向忻州、繁峙方面打探“如何办”,对方称:“只要我们不说,你们不说,事情不会暴露。”鄯遂放心;但安小虎则没那么大胆,他还是于2002年7月10日,向太原市廉政账户上缴了花剩的2080元。 据当时参与报道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介绍,看到中青报报道后,新华社总社有关负责人曾问山西分社记者:“如此矿难,为何新华社只字未发”鄯宝红等人不得不重返繁峙,当遇到中青报的记者时,鄯宝红说:“你们的报道给我们的压力很大呀。” 2002年7月3日,新华社推出《死不瞑目的控诉――山西繁峙622矿难追踪》的重头报道。署名记者是“刘诗平、鄯宝红、安小虎”。 (5)受贿记者是山西“名记” 当时参与报道的记者回忆,2002年6月29日上午,在繁峙县委、县政府采访时,他和几位同事曾遇见鄯宝红等几名新华社山西分社的记者。因6月28日那天报道说,该次矿难中有40多名矿工遇难身亡,鄯对几名记者用难以置信的口吻说:“那不可能吧!”记者说:“你们怎么就相信繁峙官员的一面之词”鄯宝红、安小虎也没再多说。随后,记者赶赴义兴寨金矿爆炸现场,而鄯等人则进到办公室内,与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王彦平私聊去了。“当时不知道他们已经受了繁峙地方的贿赂,现在想来,鄯宝红那是话中有话了。”薛振宇说。 据薛介绍,2002年底,北京新闻界的一次座谈会上,某报因报道繁峙矿难的真相,不被利诱,新闻报道突出,总编助理受邀参加,但带回给他最震惊的消息就是“繁峙矿难中,新华社有几名记者受贿”。在2003年山西的一次煤矿矿难事故中,有地方官员再次确认说:“繁峙矿难中,新华社记者收人财物”,人们依然不相信是真的。 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对外公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鄯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安小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分别给予王东平、谭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名受贿记者中,鄯宝红、安小虎是近年来山西新闻圈内比较活跃的“名记”,年龄都在30~40岁;王东平、谭旭年龄都是20出头,但不为当地新闻圈熟知。 (6)《山西法制报》3记者受贿2.2万元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6月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发生后,《山西经济日报》聘用记者苏勇,召集《山西法制报》驻忻州记者站站长刘玉柱(聘用)、白建芳(聘用)、阎珍寿 (特约)3名记者者前往采访。刘、白、阎三人结束采访离开繁峙后,在山西代县被苏勇随后追到。苏勇称:“繁峙方面托关系,表示一定送些钱来,务必请求不要公开报道该案。”苏同时将2.2万元现金,按刘 8000元、白7000元、阎7000元的标准给3人留下。 但3人事后向报社反映,当时他们根本不接受这些钱,坚决要求苏勇将这些钱退回。而在不久后,他们也确实将2.2万元交还给苏勇,但苏勇一直没把这些钱退还。后苏勇见“6.22”矿难事件越闹越大,欲找当时送钱给记者的官员或办事人员,但对方已经躲避起来,谁也不敢回接这笔钱。 无奈之下,2002年7月12日,刘玉柱等三人将2.2万元以通过有关方退还给苏勇的方式,上缴山西省忻州市纪检委。而苏勇的8000元是否上缴,则无从可知。 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刘、白、阎都不是报社正式在编人员。该报在接到3人受到举报消息后,高度重视,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刘玉柱撤销记者站站长职务,建议原单位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的党组织关系一直在原单位);给白建芳解聘留用察看处分;给阎珍寿取消特约记者资格,收回特约记者证的处分。但因报社人手不够,三人现都还在忻州记者站留用。 苏勇在《山西经济日报》的身份比较复杂。据该报广告部有关人士介绍,苏为报社聘用的广告人员,受贿案发生前已经离社,其受贿的金钱事后是否退还,报社并不知情。 (7)1万不够分,再要5千元 据知情人士介绍节,刘、白、阎,苏4名记者,在应聘的报社内是广告、发行、采编“一肩挑”。《山西法制报》的几名记者还兼职诉讼代理,有无律师资格则无从查考。他们常以“记者”“广告”“广告员”“发行员”等多种身份出入各种体面的场合。除此4人外,在繁峙矿难中,《山西生活晨报》的3名记者魏停、樊武杰、郭龙也收受了非法金矿矿主和地方官员共1.5万元的“闭口费”,每人分得5000元。 山西一资深记者告诉记者,据可靠消息,当时繁峙有关负责人和非法矿主只给3名男记者10000元“摆平费”,但3名记者发现每人分3000元后剩下的1000元分不开,就又打电话给非法矿主,要求能否再给12000元或15000元,3人好平分,最后繁峙方面又补拿5000元,3人每人平均分5000元才了结。 9月29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太原市康乐街15号的《山西生活晨报》,但报社放假,报纸休刊。记者偶遇该报社职工,他告诉记者,前几天还在报社见到上述3名记者,至于受贿金钱是否上缴、涉金记者是否受到处分则不得而知。 (8)受贿记者不止11名 2003年9月30日,记者奔赴繁峙“622”矿难现场――山西繁峙砂河镇义兴寨。繁峙矿难中的涉案工头舒仕斌的一个弟弟告诉记者,如要了解当时记者受贿内幕,就必须找到义兴寨金矿背后最大的后台老板杨治兴,但此人至今一直在逃。记者赶到杨治兴家――砂河镇代堡村,尽管记者就在其家门口,但其家人坚决地告诉记者,不知道谁是杨治兴。采访无功而返。 在繁峙砂河镇东关旅社,记者见到旅社的东家殷三的儿子。据他透露,在繁峙矿难中,到底有多少记者受贿,只有杨治兴一人知道。但绝对不止11名记者,也绝不止7万多元人民币。有的外地记者,在太原、繁峙一下火车就被“打点”回去了。 2003年9月29日,记者在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采访时获悉,因为涉金案的11名记者收受贿金都超过5000元人民币,已经违法。该案已经转交山西省检察机关,11名记者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请你以政府调研员的身份,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字数不多于1500字(50分)
参考答案:亡羊补牢,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怎样避免青少年犯罪成为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犯罪预防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行为规范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幼儿时期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者家长对其过度地溺爱或打骂,形成骄纵或暴力人格,到青春期时一旦有实施暴力的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所以防范青少年犯罪必须从小做起,预防得越早,减少犯罪的成本就越低。 在未成年人的行为选择中,应该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个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从区别上看,法律对行为的约束是强制性的,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惩罚。而道德对行为的约束则没有强制性,它依赖的是个人自觉。联系到未成年人的行为选择,之所以说要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是因为在人的整个成长历程中,未成年时期是个人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与发展的基础阶段。在这个时期,一味地强制要求未成年人不能做什么,显然是不利于他们身心的自然发展的。对未成年人来说,法律的保护意义远大于惩罚作用,而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成人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使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是值得去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的,是不应当做的。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知道分辨基本的善行与恶行,那么,就可以在未成年人的内心形成基本的行为规范,长此以往,也能够推进未成年人道德素质的提高。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学校和家庭是两个重要的场所。但是,学校的道德教育存在一个如何进行的问题。如果学校的道德教育只停留在进行道德灌输的水平上,只是对学生讲空洞的大道理,或者不考虑学生道德养成的发展规律,用成年人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未成年人的道德问题,对学生提出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那么,这样的道德教育是很难获得学生认可的,而缺少学生心灵呼应的道德教育是注定不会有很好效果的。怎样使得学校的道德教育渗透到学生的内心深处,是摆在学校道德教育面前的重大课题。 与学校教育同样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现象使得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更具有了它的特殊性。当我们不得不面对整个家庭围着独生子女这个“小太阳”而运转的时候,我们同时也就面临着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自认为对孩子关怀备至,并尽可能满足了孩子的物质需求,但为什么还有孩子会出现象案件中的犯法行为呢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一是家庭对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家长们更重视孩子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道德教育就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但家长们需要考虑的是,即便某个孩子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如果在道德上是个“低能儿”,那么这样的孩子对社会、家庭又有怎样的作用呢这样的孩子长大以后又能获得怎样的发展呢二是成人的道德示范作用。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是潜移默化的,其身边成人的行为对他们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善还是恶起着很大的标尺作用。家长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孩子道德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培养一个道德上合格的孩子,家庭成员首先应该是合格的好公民。遗憾的是,不少成年人的道德水准之低令人堪忧。 社会的道德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接触这个社会,并受到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社会提倡什么,流行什么,未成年人很容易就能够感知到,并且喜欢学习和模仿。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做有道德的人就意味着“吃亏”,讲道德就是“傻”,成为一种相当有影响力的观念时,未成年人对道德的感情能有多深就可想而知了。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社会道德现状在其心理上形成的印象是深刻的和直接的。我们国家树立的道德典范人物很多,隔一段时间就可以在各种媒体上发现一个新推出的道德典范人物。但是,效果怎样呢,经常像一阵风,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些道德典范人物不能与未成年人的道德、心理发展过程相吻合,离孩子们太远,甚至是高不可攀的。实际上,一个社会的道德典范人物不在于多少,关键是向道德典范人物学习要有可操作性,必须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学习过程,不能要求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很快就能达到典范人物的道德水准。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