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股东A、股东B和股东C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A以1000万元的没备出资,而股东A出资时该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300万元。对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D、E故意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D、E和F,乙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
(2)为实施虚假破产,股东A、股东B和股东C自2006年4月1日起有计划地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3)甲公司董事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获利20万元,给甲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4)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利用职权从甲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40万元,股东A准备对张某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A.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B.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