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承包由乙开发商开发的金水湾A座、B座、C座海景房三栋,约定承包款500万元,甲承包该工程后,未与乙协商便将房屋外墙防水涂层工作交由装修队丙负责。开发商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后,以400万元的价格将A座卖给周硕,首付50万元,其余房款30年付清;以420万元的价格将B座卖给张林,一次性付清。后乙因经营不善,将正在建造的C座抵押给银行丁,并无力支付甲的工程价款。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未经发包人乙同意,甲丙之间分包合同无效
B.甲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法院拍卖A座房屋并优先受偿
C.甲可以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法院拍卖B座房屋并优先受偿
D.若甲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法院拍卖C座房屋,拍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付丁银行贷款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分包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6号),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周硕仅支付小部分购房款,甲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周硕,但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竣工后的6个月内,故B选项错误。B座房屋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甲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张林,故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故D选项错误。本题错误的选项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