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中国方兴公司打算与一外国公司在我国共同举办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律师楼某对此提供了以下法律意见,其中哪些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A.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合作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

D.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如通过仲裁裁决,则只能提交中国仲裁机构

答案

参考答案:C, D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A项合法。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B项合法。该法第17条第1款: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C项不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D项不合法。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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