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广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原股东为王某和张某,其中王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51%,张某占49%。2013年5月,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转让出资的决定,同意王某所持有的51%的出资额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后成为该广告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陈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张某近2年来始终拒绝召开股东会。现在陈某有哪些合法并可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A.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B.寻找第三方转让股份
C.将其出资取回退出公司
D.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参考答案:B, 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项正确。该法第71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方式,所以B项也正确。根据该法第7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A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选。该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C项违法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