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2010年7月到期,李天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曾伟向银行出具担保书:若张芸到期不能支付借款本息,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张芸到期未清偿本息。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银行必须先行使对汽车的抵押权,才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
B.银行可以行使对汽车的抵押权,也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但曾伟可予以抗辩
C.若银行2011年4月起诉张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便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
D.若李天的汽车经拍卖仅得40万元,李天须再向银行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并非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而是由第三人李天提供,故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曾伟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若在2011年4月起诉张芸,已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故不得再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不管抵押物实际拍卖所得几何,抵押人均无需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