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洗衣机20台,于2013年5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一张。当该支票的持票人于2013年5月20日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支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洗衣机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要求银行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如果甲公司的银行存款只有8万元,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D.银行可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中情况属于票据的对人抗辩,合法有效,不选;B项中情况违反了票据的无因性,应选;《票据法》第87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C项正确,不选。该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D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