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甲出120万元,乙出60万元,两人约定房屋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其他财产没有约定。甲因经营业务急需筹集资金,遂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6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

B.乙可以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抵押权不成立

C.若丙实现抵押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可请求用乙的工资清偿

D.若甲乙有婚后工资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丙则不得主张以乙之工资清偿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甲乙就婚后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属于夫妻共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甲乙就房屋明确约定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于处分行为,按份共有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占房屋的份额已达2/3,有权处分房屋,因此,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且抵押成立,故A、B项错误。甲乙对于其他婚后收入没有约定,视为夫妻共有,因此,乙的工资属于甲乙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的,则可请求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债务,故C项正确。若夫妻在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仅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仅得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故D项错误。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